四會聯合收割機年檢審辦理


四會聯合收割機年檢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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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聯合收割機年檢審辦理
一、辦理條件
符合《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廣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二、辦理材料
序號材料名稱要求份數(份/套)紙質版/電子版來源渠道原件復印件1身份證A4紙復印,是否清晰,交驗原件,本人簽名
01紙質/電子化行政機關2肇慶市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是否真實
10紙質/電子化申請人3聯合收割機行駛證是否真實
10紙質/電子化行政機關(農業局)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肇慶四會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
2.接收受理 。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5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四會市農業機械化安全監督管理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 。
3.受理 。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
4.發證及領取結果 。審核通過,經審批后,窗口人員錄入《全國農機監理信息管理系統》,當天發證,申請人在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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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向四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
2.受理 。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
3.發證及領取結果 。審核通過,經審批后,窗口人員錄入《全國農機監理信息管理系統》,當天發證,申請人在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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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四會市東城街道廣場北路五館首層
五、辦理時限
1 (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四會市農業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
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 。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 。未滿18周歲不得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操作人員年滿70周歲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操作證件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二十三條 申請注銷抵押的,應當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填寫《拖拉機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二)拖拉機登記證書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在拖拉機登記證書上記載注銷抵押內容和注銷抵押的日期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拖拉機,拖拉機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遷移、拖拉機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填寫《拖拉機變更備案表》,可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農機監理機構備案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十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分別登記下列內容:(一)變更后的機身顏色;(二)變更后的發動機號碼;(三)變更后的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四)發動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來歷證明的名稱、編號;(五)發動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注冊登記日期;(六)變更后的拖拉機所有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七)需要辦理拖拉機檔案轉出的,登記轉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的名稱;(八)變更登記的日期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二十一條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由拖拉機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填寫《拖拉機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二)拖拉機登記證書;(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在拖拉機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內容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六條 拖拉機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冊登記,填寫《拖拉機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并交驗拖拉機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確認拖拉機的類型、廠牌型號、顏色、發動機號碼、機身(底盤)號碼或者掛車架號碼、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核對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的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五條 初次申領拖拉機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在申請注冊登記前,對拖拉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屬于經國務院拖拉機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拖拉機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拖拉機機型,其新機在出廠時經檢驗獲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十七 條拖拉機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轉移登記的,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應當于拖拉機交付之日起30日內,填寫《拖拉機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交驗拖拉機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二十五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拖拉機,拖拉機所有人申請報廢注銷時,應當填寫《拖拉機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拖拉機號牌、拖拉機行駛證、拖拉機登記證書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在計算機管理系統內登記注銷信息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二十六條 因拖拉機滅失,拖拉機所有人向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填寫《拖拉機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收回拖拉機號牌、拖拉機行駛證和拖拉機登記證書 。因拖拉機滅失無法交回號牌、拖拉機行駛證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公告作廢 。拖拉機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請注銷登記的,填寫《拖拉機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收回拖拉機號牌、拖拉機行駛證和拖拉機登記證書 。
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年檢驗1次 。拖拉機所有人申領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提交行駛證、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關于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04年)
第二十四條 聯合收割機駕駛員的轉籍、變更、補換證件,按照《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
關于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04年)
第八條 聯合收割機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規定并經技術檢驗合格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
關于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04年)
第十七條 初次申請或申請增駕學習聯合收割機駕駛技術的人員,應當填寫《駕駛員登記表》,提交體檢合格證明并交驗身份證;申請增駕的,還需交驗駕駛證 。經理論科目考試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20日后約考技術科目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
《廣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05年)
第十四條 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機發票或者其他來歷證明; (三)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
【四會聯合收割機年檢審辦理】文章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