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受處罰嗎 闖黃燈到底該不該罰


闖黃燈受處罰嗎 闖黃燈到底該不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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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到底該不該罰
黃燈只是起警示作用,表示即將轉變成紅燈,功能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要謹慎駕駛,避免闖紅燈,從法律中找不到在黃燈亮時禁止通行的含義 。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施行之后,關于“闖黃燈”的話題在社會上不斷發酵,成為一起公共事件 。
其實,“闖黃燈”并不是法言法語,而是一個在實踐中生成的社會生活用語 。在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根本沒有使用“闖黃燈”這個詞,甚至沒有出現“黃燈”二字 。只是在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一次記6分 。
那么,什么是“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我們可以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找到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對于第(二)項的理解應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
第一,文義解釋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黃燈亮時”應該理解為時間段,而不是時間點,即是指黃燈亮起的瞬間,而是指黃燈亮的整個過程 。同時這也是參照對該條中“紅燈亮時”、“綠燈亮時”理解的結果,因為無論如何,該條中的“紅燈亮時”、“綠燈亮時”都只能也必須解釋為紅燈和綠燈亮的整個過程,而不是亮起的一瞬間,否則得出的解釋結論是絕對荒誕、無法讓人接受的 。因此,在黃燈亮的整個過程中,只要車輛越過停止線就可以繼續通行,而不構成違法 。
第二,法律效力 。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解,要考慮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 。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庇纱丝梢?,黃燈只是起警示作用,表示綠燈即將轉變成紅燈,功能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要謹慎駕駛,避免闖紅燈,而無法從中找到在黃燈亮時禁止通行的含義 。
第三,法律精神 。有人認為對“闖黃燈”行為進行處罰,符合在交通路口要減速緩行的法律精神 。對此,一方面,法律精神不能成為處罰的依據;另一方面,有必要正本清源,回到法律規定本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焙茱@然,路口減速慢行是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的通行原則,如果有信號燈,駕駛人按照信號燈的要求通行即可 。如果駕駛人缺乏對信號燈的基本信任,在信號燈是綠色時仍然膽戰心驚,仍然要減速慢行甚至不敢通過,那么安裝信號燈的意義何在,制定交通法規的價值何在?
第四,社會效果 。對“闖黃燈”進行處罰的另外一個理由是,“闖黃燈”是路口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耙粋€巴掌拍不響 。”發生路口事故絕不是“闖黃燈”單方面造成,必然是和另一方“闖紅燈”行為共同造成,因為當路口的一個方向是黃燈時,另一個方向必然是紅燈 。對于路口事故,我們不治理更加嚴重的“闖紅燈”行為,卻要處罰“闖黃燈”行為,而且給予與“闖紅燈”同等處罰,這么做顯然違背公平正義理念 。
總之,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要扣6分”,應僅僅是指闖紅燈,不應包括闖黃燈 。
【闖黃燈受處罰嗎 闖黃燈到底該不該罰】(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