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交強險的處罰問題 交強險不辦什么處罰


非法經營交強險的處罰問題 交強險不辦什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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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交強險的處罰問題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解釋】本條是對非法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罰規定 。

    本條例第37條規定了保險公司未經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而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針對除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主體,這類主體的特征是自身不具有從事保險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但經營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如主要從事證券業務的公司未經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給予這些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責任包括兩類: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即行為和情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必須經保監會批準,這是一個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必須遵守,也是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首要條件 。在本條例第5條第3款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同時,本條例規定由保監會批準,實質上確立了國家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制度性監管 。制度的貫徹須有明確的責任來保障,對于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只有課以相應的處罰,才能維護各個有資格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和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

    在對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解釋之前,有必要對以下三個問題予以說明:一是未經保監會批準和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之間的關系;二是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違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間的關系;三是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對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活動有取締權,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還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不僅僅指主體違法也包括違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具體而言,即不僅一個不具有資格或者資質的主體依照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屬于違法,而且一個不具有資格或者資質的主體不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違法經營,其行為更屬違法 。不能出現因違法主體不具有主體資格,對其違法行為不知該如何處罰的現象,正如對有駕駛執照的司機的酒后駕車行為知道如何處罰,而對于沒有駕照的司機的酒后駕車行為卻不知該如何處罰一樣 。
    【非法經營交強險的處罰問題 交強險不辦什么處罰】
    第一,未經保監會批準和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之間的關系 。從事保險業務需要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者資質(對個人而言,一般稱為資格;對于組織,一般稱為資質) 。這種資格或者資質的取得需要由保監會批準,這種審批的實質是一種行政許可 。根據2004年的國務院第412號令,即《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02號的規定,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變更、解散需要經過保監會的審批 。未經保監會批準就是指沒有取得這種行政許可,沒有獲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資格或者資質 。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條件下,自主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完全依照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要求去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其行為仍然違法,為何?其主體違法,不具有相應的資格或者資質 。所以,未經保監會批準和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含義是一致的,區別在于從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前者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后者是從非法主體的相應行為事實來界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