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達成賠償協議后反悔 車禍達成賠償協議后可否反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達成賠償協議后反悔 車禍達成賠償協議后可否反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達成賠償協議后反悔 車禍達成賠償協議后可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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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達成賠償協議后可否反悔
車禍當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后,傷者認為賠少了,要反悔,便將車方起訴到法院 。昨日,市一中院二審該案時顯示個中玄機: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如果沒有交警參與主持調解,傷者完全可以反悔 。

兩車相撞雙方協商



據介紹,去年8月4日下午4時許,賓強駕駛車牌號為渝B31392的大貨車在江北區溉瀾溪干道左轉掉頭時,未注意到左側有一摩托車在行駛,兩車相撞,騎摩托車的周光云受傷,其車輛受損 。事后,江北區交警支隊認定,“賓強駕車干道掉頭沒有保證安全,負事故全部責任 ?!?



事故發生后,渝B31392的大貨車車主與周光云達成了賠償協議,車主胡明爵、程曉紅支付了醫療費等1萬余元 。



傷者后悔起訴車主



去年12月,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鑒定,周光云第二腰椎骨折屬九級傷殘 。



周光云的代理律師、重慶君毅律師事務所郭明金律師稱,此時,周光云認為車方賠償得太低了,就把車主和該車的掛靠公司一并起訴到江北區法院,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萬余元 。



接到起訴書,車主胡明爵和程曉紅大吃一驚:周光云已經得到了賠償,怎么還要告他們呢?另外,至于傷殘等級的結論,兩車主認為沒有通知他們,所以不予認可 。



缺了交警協議無效



周光云則表示,當初的協議,是自己受到脅迫才簽的字 。但他沒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所說是真實的 。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協議書雖經交警確認,但其內容顯失公平,且被告方無證據可以證明該協議書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達成的,所以,該協議書不能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直接依據 。



江北區法院審理認定,由賓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周光云承擔次要責任 。具體到賠償責任上,即車方承擔七成責任,周光云承擔3成責任 。由于車方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法院認可了周光云的傷殘等級 。



車方上訴昨日二審



今年7月1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車方、掛靠公司連帶賠償周光云3.6萬余元 。車方上訴 。



昨日在法庭上,車方始終認為,雙方是在交警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公平合理,并且充分照顧了周光云的利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況且,周光云在賠償協議書上簽了字,就該認賬,“拿了錢哪還能夠反悔嘛!”



,賠償協議書上只有醫療費、營養費等項目,沒有殘疾賠償金等,所謂“該事故一次性了結”,其實當時雙方都不知道有這么嚴重的后果發生——協議是在2006年9月5日簽訂的,周光云在同年12月才得到的《傷殘鑒定書》,才知道有殘疾賠償金等賠償費用,所以賠償協議顯失公平 。



該案昨日沒有當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