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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交強險賠不賠
1、《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的四種特殊情形造成車禍時,相關肇事人應成為重點懲治和打擊對象,如果由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一定意義上讓這些肇事人逃避了法律責任 。
2、搶救費用屬于醫療費用的一種,既然法律只列出搶救費用,且保險公司還可追償,其它人損損失交強險不予理賠的意向應當十分明顯 。
3、假定保險公司對其它人損損失應當理賠,也應理解為先行墊付,而保險公司則應具有追償權,特別是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一切賠償費用最終落實以被保險人身上才符合公理 。既然第22條未對其人損損失的賠償及追償作明確規定,則意味著法律的本意不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
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對其它人身損害損失仍應賠償 。
1、國家設立交強險的實質是要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第三者)承擔社會責任,肇事人的行為并不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受害人對此均無責任,亦無防范,只要這種事故對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預料的,就應視為保險事故 。受害人因駕駛人一般過失行為尚且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而駕駛人具有無證駕駛的嚴重過失行為,保險公司更應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予以賠付,此符合交強險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原則及交強險的公益性質 。
2、根據法律的內在邏輯聯系分析,保險公司難逃理賠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與第21條第2款、第22條之間實質上存在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 。相對第21條而言,第22條屬于特別條款 。一般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發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承擔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根據法學理論,除非特別條款明確排除的情形,一律適用一般條款 。現22條對四種情形列出作特別規定,只規定保險公司對財損免責,并有墊付搶救費用之義務,但未言明對其它人損損失免責,故保險公司仍應按一般條款規定,承擔其它人損損失理賠責任 。
3、從第22條的立法目的來看,保險公司難以全部免責 。該條的立法目的是規定保險公司在因駕駛員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等特定情形發生交通事故時,仍應在保險賠償的限額內承擔墊付搶救費責任,讓受害人更好地得到及時救治,保險公民的生命安全,該條并不是免除保險公司對于受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定,因而該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不能構成保險公司全部免責的事由 。
目前,司法實務中同意第二種觀點 。
合肥張偉律師評析如下:
盡管交強險條款第9條將駕駛人無證駕駛作為免賠理由,但是由于該免責條款與法律、法規相沖突,是無效的 。因為對于合同條款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合同本身,還要綜合考慮《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交強險的立法精神 。
(一)、《交強險條款》第9條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相違背,是無效條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第一款確定了交通事故發生后,不論雙方是什么樣的責任,只要是機動車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交強險都應當先行賠付,而不考慮機動車方是否有過錯 。只有保險責任限額不足賠付的,再根據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確定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而機動車一方免責的唯一理由是非機動車一方的故意行為 。本條確定了交強險賠付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無過錯責任作為我國侵權損害賠償中一種特殊的過錯責任,是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 。《安全法》76條第三款就是對保險公司的唯一免責條件 。交強險條款的免責規定不能突破《安全法》76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該條因與法律規定相沖突而應歸于無效 。
(二)、《交強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與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的規定也有沖突 。
關于交強險中對第三人的免責,我們應綜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21條和22條來看 。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這是交強險中保險公司的一般賠償對象與范圍 。該條第二款又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可見,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才免責,這也確定了與《安全法》一致的保險公司唯一的免責理由 。
其次,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2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對原告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款第一款規定在駕駛人無證等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但可追償,但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免責 。第二款更為明確的規定了在駕駛人無證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僅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免責 。結合《交強險條例》第21條的文字表述來看,《交強險條例》21條對第三人的損失界定為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兩部分,且將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并列分開表述 。交強險條款第8條也將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單獨規定,可見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兩個概念 。而第22條規定的免賠范圍,僅用了“財產損失”的概念,更能體現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免賠的部分只針對直接財產損失,而不包括人身受傷害受到的損失 。
第三,綜合兩條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與22條之間實質上是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 。相對第21條而言,第22條屬于特別條款 。一般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發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承擔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而除非特別條款明確排除的情形,一律適用一般條款 。現22條對四種情形列出作特別規定,只規定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免責,并有墊付搶救費用之義務,但未言明對人身損害免責,故保險公司仍應按一般條款規定,承擔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理解應當結合上下文綜合考慮,而不能斷章取義 。
(三)從交強險的立法初衷來看,也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 。
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它是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車禍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它有別于商業險 。由于交強險的公益性質,交強險應當更多的傾向于受害人權利的保障,并同時減輕肇事方的經濟賠償壓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
【無證駕駛交強險賠不賠 摩托車無證駕駛交強險賠不賠】 綜上,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于《交強險條款》作為合同的組合部分,違反了《安全法》及《強制保險條例》,因此是無效條款,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不向原告賠償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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