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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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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7-04-25
保監廳函〔2007〕77號
深圳保監局:
你局《關于交強險若干問題的請示》(深保監發〔2007〕32號)收悉 。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機動車的種類、使用性質等重要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的,根據《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執行 。
保險公司依據投保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填寫的投保單和如實告知的重要事項等,應按照《交強險費率方案》計算、收取保費 。
若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6條,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9條進行處罰 。
對于保險公司明知被保險機動車的種類、使用性質等,而不按照《交強險費率方案》計算、收取保費的,可依據《條例》第38條進行處罰 。
二、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
二○○七年四月十日
【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