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司法》明確規定,對于并購和收購之后的企業債務承擔問題,如果公司進行了合并或者收購,那么原有公司所負的債務將不再由自己獨立承擔,而是由并購或者是收購之后的公司進行承擔 。這也可以叫做債務的繼承 。
【收購公司原公司債務怎么記賬】《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 , 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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