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 。
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 , 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 , 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
【債務人如何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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