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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案件需由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但最終起訴的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 。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
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納 。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
第三十三條
【起訴離婚費用誰出】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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