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訴訟賠償標準 車禍的賠償標準


車禍訴訟賠償標準 車禍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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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訴訟賠償標準
就像小的時候在學校假如有同學丟東西了 , 老師會對同學們進行思想工作一樣 。在一些訴訟案件中一般我們要求的賠償都會不會得到預想的賠償 , 并不是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偏向哪一方而是他們會有自己的仲裁依據 。那么車禍訴訟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呢?接下來就有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一下關于車禍訴訟賠償標準及其相關問題 。
一、車禍訴訟賠償標準?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 , 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 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 ,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 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
3、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 , 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
5、住宿費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 其合理部分 。
6、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
7、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
8、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 , 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 , 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 , 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 , 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 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
11、康復費及后續治療相關費用 。賠償標準一般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 ,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
12、定殘后護理費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 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
13、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14、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 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
二、能讓保險公司承擔車禍訴訟費嗎?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 , 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 , 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于交強險責任免除的項目 , 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
然而 , 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 , 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 , 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 。而此類訴訟的提起 , 正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 , 因此 , 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 , 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 。
同時 ,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 ,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 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 由保險人承擔 。”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 , 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于《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 , 因此 , 司法實踐中 , 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 , 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
三、怎樣選交通事故起訴法院?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 , 可向侵權行為地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 。也就是在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 。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 ,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 , 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 當然 , 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
3、按一般管轄原則 , 可向被告所在地起訴 。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 , 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 , 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 , 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 , 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 。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
【車禍訴訟賠償標準 車禍的賠償標準】賠償權利人在選擇訴訟法院的時候不能盲目 , 需要首先了解各管轄法院所在地賠償標準的差異以及案外因素、執行狀況、異地訴訟成本等情形 , 綜合考慮 , 選擇一個能最大限度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院進行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