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情節較輕規定是什么】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 , 造成嚴重后果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臼Щ鹱铩俊具^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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