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逆行被撞責任認定 電動車逆行被電動車撞了誰的責任


電動車逆行被撞責任認定 電動車逆行被電動車撞了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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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逆行被撞責任認定
在我們的生活中 , 大家為了方便出行 , 很多人都購買了屬于自己的交通工具 。有的人選擇的就是電動車 。但是很多情況下有一些人就是駕駛電動車進行逆行 , 然后導致被撞 , 發生交通事故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 , 責任認定應該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電動車逆行被撞責任認定的相關內容 , 一起來看看吧 。
一、電動車逆行被撞責任認定發生交通事故后 , 確定雙方責任時需要根據事故現場并結合以下情況做出:
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
(一)行為責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 , 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 , 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 , 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 , 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 , 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 ?!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 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 。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 。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 , 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 然后 , 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
(二)因果關系原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 , 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 , 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
1、因果關系原則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 , 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 , 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 , 有些行為并不違法 , 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 , 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 , 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 , 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樣 ,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 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 。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 , 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 , 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 , 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 , 采取必要條件規則 。按照必要條件規則 , 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 , 均為事實上的原因 。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 , 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 , 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 , 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 , 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 , 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 , 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
第二、剔除法 , 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 , 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 , 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 , 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
第三、代換法 , 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 , 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 , 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 , 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 。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 , 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 , 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边@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 。在某些情況下 , 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 , 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 , 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 。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 , 如果不能舉證的 , 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 ,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 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 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 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 , 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 , 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2、直接原因原則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 ,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 , 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 , 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 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 , 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 , 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 , 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 , 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
(三)路權原則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 , 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 , 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 , 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 。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 , 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 。然而 , 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 , 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 , “借道通行”必然存在 。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 , 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 , 即“借道通行”的行為 。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 , 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 , 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 , 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 , 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
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 ,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 , 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 。當然 , 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 , 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 。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 , 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 , 為保證安全 , 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 。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范性作用 。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 。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 , 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有一定的概念 , 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 。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 , 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 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 , 遇行人橫過道路 , 應當避讓 ?!?br />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一)一般車禍賠償標準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 , 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 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 , 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 , 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 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 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 , 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 ,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闭`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 , 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諄だ砥諳蕖?/p>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 。特殊情況下 , 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 , 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如不符合 , 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 , 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 ,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 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 , 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 , 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 , 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 , 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 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 , 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但60周歲以上的 ,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 , 按5年計算 。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 , 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職工發生工傷 ,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 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 , 最重的為一級 , 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目前 , 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 , 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 , 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芍涫杖嘶蛘吲┐寰用袢司渴杖俗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芍涫杖嘶蛘吲┐寰用袢司渴杖俗(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芍涫杖牖蛘吲┐寰用袢司渴杖胱5年 。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 , 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 , 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 。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 , 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 , 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
(2)是“適用” , 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
【電動車逆行被撞責任認定 電動車逆行被電動車撞了誰的責任】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 , 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 , 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 。實務中 , 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 , 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 , 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 , 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 , 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 , 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 , 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 。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 , 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 。同時 , 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 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 , 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 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
具體計算公式:(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 , 死亡的按100%計算)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研災С齪團┐寰用袢司晟釹閻С鱟(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11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 , 死亡的按100%計算)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研災С齪團┐寰用袢司晟釹閻С鱟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 , 死亡的按100%計算)
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研災С齪團┐寰用袢司晟釹閻С鱟(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 , 死亡的按100%計算)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研災С齪團┐寰用袢司晟釹閻С鱟5年 。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康復費要有相關證據 , 如醫療費用票據 。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 , 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 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 , 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 , 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 , 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 , 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 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 , 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 , 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 , 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 , 按20年計算 。但60周歲以上的 , 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 , 按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年 。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 , 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 , 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 , 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 。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 , 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 。同時 , 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 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 , 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 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
具體計算公式:(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 , 死亡的按100%計算)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研災С齪團┐寰用袢司晟釹閻С鱟(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11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 , 死亡的按100%計算)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研災С齪團┐寰用袢司晟釹閻С鱟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 , 死亡的按100%計算)
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研災С齪團┐寰用袢司晟釹閻С鱟(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 II級的減少10% , 其他依此類推 , 死亡的按100%計算)資芩叻ㄔ核詰厴弦荒甓瘸欽蚓用袢司研災С齪團┐寰用袢司晟釹閻С鱟5年 。
4、喪葬費的賠償標準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 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 , 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 , 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 , 不再有任何差異 , 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
三、交通事故訴訟流程第一步:起訴1.選擇管轄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屬于侵權糾紛 , 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雖然起訴法院既可以選擇事故發生地又可以選擇被告的住所地法院 , 但是受害人盡量選擇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選擇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 , 更利于事故事實和證據的查明與收集 , 因此受害人維權成本相對較低 。
2.被告的確定在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 , 一般被告就是機動車駕駛人 。同時 , 基于保險合同關系 , 根據《交強險條例》 , 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同樣是賠償責任人 , 可以將保險公司與機動車駕駛人列為共同被告 。所以 , 在交通事故訴訟中 , 通常情形下 , 被告至少有兩名 , 即機動車駕駛人和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 。
在特殊情況下 , 被告的范圍不僅有機動車駕駛人和保險公司 , 還有其他的主體需要承擔責任的 。比如雇員在從事雇員活動中遭受交通事故的 , 應以雇主作為被告 。②如果是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 可以選擇雇主或第三人作為訴訟的被告 。
注意:交通事故訴訟中 , 最好能聘請律師 , 讓那個律師幫您分析 , 訴訟中哪些人能作為被告 , 避免遺漏重要被告 , 損害您的權益 。
3.起訴狀道路交通事故起訴狀書寫內容
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 , 住所 , 聯系方式等 。
②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訴訟請求中 , 原告可要求被告賠償在事故中的財產損失、賠償相關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 以及訴訟費的承擔 。
③事實與理由 。事實與理由這部分 , 需要寫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 。分析事故當事人之間的責任的劃分 。
第二步:法院立案原告起訴后 , 法院會在7日內進行審查 , 符合起訴條件的 , 法院將予以立案 , 并會通知原告 。不符合條件的 , 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訴狀和其他相關材料、證據 , 并告之理由 。
第三步:提交證據原告對自己主張的賠償項目和費用 , 應提交下列證據:
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 , 應提交《傷殘鑒定報告》
;在訴訟前未做傷殘鑒定的 ,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式 , 可以提交書面申請 , 要求法院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的結果決定了受害人能獲得多少的賠償;
②交通事故造成殘疾的 , 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 , 需要提交醫院的證明 , 法院會根據醫院的相關證明來計算殘疾器具費;
③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訴求的 , 需要提交相關的鑒定文件 , 起訴前未做鑒定的 ,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 , 提交書面申請 , 要求做相關的鑒定 。鑒定報告決定了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賠償;
④醫療費的訴求 , 需要提交相關的治療憑證;
第四步:法院調解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前 , 一般會先進行調解 。在調解的過程中會先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
第五步:法院審理開庭:法院會送達傳票原被告 , 通知開庭的時間、地點;
可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審理期限: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通常為6個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可以延長6個月 。如還需要延長的 , 還可以再延長3個月 。
第六步:法院判決法院將會根據原被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 , 確定原被告各自承擔的責任比例 , 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 , 以及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