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網約車新政 天津政府網約車新政


2019年天津網約車新政 天津政府網約車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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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網約車新政
我們知道 , 網約車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 , 在構建多樣化服務體系方面 , 出租車將分為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并且我們知道 , 網約車新政落實后 , “滴滴村”成了網約車熱潮過后的留守聚居地 。那么 , 天津網約車新政包括些什么內容?今天 , 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 ,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天津網約車新政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等八部門擬定的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6]1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 , 各委、局 , 各直屬單位:
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通信局、市網信辦擬定的《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 現轉發給你們 , 請照此執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 , 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 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 , 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暫行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行政管理 , 除遵守《辦法》外 , 還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 , 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 , 整合供需信息 , 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 , 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 , 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 ,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 ,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 , 有序發展網約車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 , 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 , 對網約車運力規模實施動態調整 。
第四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 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網約車的具體管理 , 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
市發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務、稅務、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網信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職責 , 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 , 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六條 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須進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通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部門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 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國家網信辦秘書局關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辦運[2016]143號)要求 , 對其線上服務能力進行認定 , 凡符合條件的 , 應出具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
第七條 凡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 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 除應符合《辦法》的有關條件外 , 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 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
(二)符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國家網信辦秘書局關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規定的要求 。
(三)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服務器不在本市的 , 服務器數據應當在本市同步備份并接受有效監管 。
(四)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
(五)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 , 應當具備與其管理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 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 , 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 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
(四)在本市的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設施、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身份信息、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 。
(五)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第九條 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 , 應當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并提交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 , 應當對第八條第(四)項中的規定內容進行實地勘驗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 ,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 , 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 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 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 , 經營期限為4年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 , 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 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 ,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 ,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符合許可條件的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決定 。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 , 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或服務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 , 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有關證照被依法注銷或吊銷的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
第十一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 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 , 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
(三)符合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 。
(四)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 , 發動機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 。
(五)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 以及具備固態存儲、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
(七)應當在指定位置設置電子運輸證 。
(八)車輛屬個人所有的 , 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網約車;除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汽車租賃企業外 , 其他單位及社會團體的車輛不得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 。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二條 擬在本市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 , 應當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統一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車輛運營申請表 。
(二)車輛產權屬企業或單位的 , 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及復印件;車輛產權屬駕駛員個人的 , 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 。
(三)機動車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
(四)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簽訂的入網營運協議及有效委托手續 。
(五)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三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 應當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通過監管平臺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 審核通過的 , 車輛所有人須安裝交通部門審驗合格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公安部門審驗合格的行車記錄裝置 。
審驗合格的車輛 , 監管平臺自動生成《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 , 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 。
申請人持《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和交通、公安部門審驗合格的勘驗證明材料 , 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
申請人持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 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 , 應在規定時限內對車輛作出許可決定 。予以許可的 , 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 , 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 , 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 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機動車行駛證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 。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 , 退出網約車運營 。
未達到網約車報廢標準的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 , 應注銷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 , 應注銷駕駛員個人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轉讓的 , 網約車車輛經營期限自動終止 , 并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第十五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 ,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 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暴力犯罪記錄 , 無吸毒和酒后駕駛記錄 , 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健康;
(七)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八)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六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 , 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駕駛證、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2019年天津網約車新政 天津政府網約車新政】(三)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七條 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 , 可通過監管平臺或指定服務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并提交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第十五條第(五)、(六)、(七)、(八)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市公安機關負責對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 , 并按規定時限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審核通過的申請人 , 須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考試通過的申請人 , 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 , 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 , 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 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申請人已取得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 , 須首先辦理《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注銷手續 。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 , 應當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從業資格注冊 , 注冊有效期為3年 。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 ,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等 。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 , 保證運營安全 , 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 除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外 , 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 并確保技術、安全性能良好、可靠 , 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將車輛信息和營運相關信息向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報備 。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報備 。
(三)網約車乘客客戶端應當顯示或可查詢客戶端展示車輛的完整號牌信息 , 不得以任何形式隱匿車輛號牌信息 。
(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 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 , 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簽訂勞動合同的 , 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 簽訂協議的 , 應約定造成傷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
(五)執行網約車運營服務規范 。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
(七)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
(八)平臺數據庫向本市網約車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 , 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
(九)應建立乘客服務投訴受理制度 , 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 , 24小時受理乘客投訴 。
(十)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 , 實行明碼標價并公示作價辦法 , 須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 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 , 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
(十二)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 , 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 損害國家利益、公眾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 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
(十三)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 車輛須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 ,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
(十四)完成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下達的運輸保障任務 。
(十五)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外 , 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 文明駕駛 , 禮貌服務 。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 , 保證運營、監管設施設備完好 。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
(四)按照運營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 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
(八)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
(九)車輛產權屬企業或單位的 , 不得將車輛交由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運營;車輛產權屬駕駛員個人的 , 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 。
(十)不得巡游攬客 , 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場站攬客 。
(十一)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
(十二)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 , 不得違規收費 。
(十三)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
第二十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六)醉酒者乘車的 , 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的監管 , 完善監管手段 , 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 , 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 , 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
第二十二條 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 , 依法進行查處 , 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 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經營活動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并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 防范并查處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 。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 , 并及時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相關人員的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業績情況等相關信息在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上公示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駕駛員有違反《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法規、規章行為的 , 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和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
第二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 , 按照初始登記使用性質執行本市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