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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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應由字號或商號、所屬行業(經營特點)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個部分組成;公司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區和區劃名稱 , 在冠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的公司的名稱不得混同 。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并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 。
公司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因特殊情況,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使用兩個名稱的,其資金不得重復登記 。
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
【公司法】公司申請登記時,名稱前應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市名或縣名 。凡冠以市名或縣名的,由各該市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在同一市、縣范圍內,同行業公司不重名 。凡冠以省名、自治區名、直轄市名而不冠市名、縣名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同行業公司不得重名 。凡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為公司名稱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公司不得重名;除全國性公司外 , 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