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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合同的基本內容】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 。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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