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帥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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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生交通事故后 , 必須按照規章流程處理 , 不能和解那么就只能提起訴訟了 。那么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需要哪些材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怎么寫?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 并提供一份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范本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一、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需要哪些材料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提起訴訟時 , 須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因人身受到損害到醫院進行治療的 , 須提交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醫藥費收據、處方、住院費用明細等相關就醫證據材料;
3、要求賠償交通費損失的 , 須提交與就醫時間相一致的車票存根;
4、要求賠償誤工損失的 , 須提交就診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因誤工所減少的收入情況證明 , 如月收入數額已超過國家納稅標準的應提交納稅憑證;
5、要求賠償護理費損失的 , 須提交就診醫院出具的護理證明、護理人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因誤工所減少的收入情況證明 , 如屬雇傭護工進行護理的 , 須出具與用人單位的用工協議及護理費票據;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帥風律師事務所】6、要求賠償營養費的 , 須提交就診醫院出具的需要加強營養的證明、營養費票據;
7、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傷殘的或認為可能致殘的 , 傷殘鑒定應在治療終結完畢后進行 。如要求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 , 則應在起訴時一并提交傷殘鑒定申請 。
8、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的 , 如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 , 須提交被扶養人的身份證明、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與被扶養人關系證明 , 如被扶養人為受害人父母的 , 須提交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其父母的子女情況證明;
9、要求賠償其他損失的 , 須提交相關證明 , 如要求住宿費的 , 須提交相關票據等 。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如何處理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 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 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余下的不足部分 , 按照如下情況劃分賠償責任:
1、機動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 按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 由一方負全責的 , 該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 , 按其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 若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沒有過錯 , 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 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具有過錯 , 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的 , 則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
4、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 若交通事故的損失完全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 , 則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
5、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 有證據證明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 其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 但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超過百分之十 。
三、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相民初字第0787號
原告張xx,男 , 1979年6月24日生 , 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619790624xxxx,漢族 , 河南省固始縣人 , 住河南省固始縣陳集鄉桅桿村賴崗組 , 現住蘇州市xx區xx鎮xx57號 。
委托代理人管** , 江蘇公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告祝xx,女 , 1968年9月3 0日生 , 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119680930xxxx,漢族 , 江蘇省阜寧縣人 , 住江蘇省阜寧縣**鎮**村*組*號 。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 , 住所地蘇州市**區東善長巷*號 。
負責人吳** , 總經理 。
原告張xx與被告祝xx、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滄浪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 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 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唐麗寧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管賽龍 , 被告祝xx,故告太保滄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叔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另于2u13年6月5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 原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管賽龍 , 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叔珍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祝xx經本院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 , 2012年6月15日17時33分許 , 原告駕駛蘇e1u327二輪摩托車從鳳陽路由東向西直行 , 經思賢路口時 , 與駕駛蘇e7yd52小型普通客車沿陽澄湖鎮鳳陽路由西向東轉彎的被告祝xx相撞 , 致原告受傷 , 花去醫療費54296. 7元 , 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相城大隊(以下簡稱蘇州交警相城大隊)對此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 認定被告祝xx負事故全責 , 原告無責 , 蘇e7yd52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 現原告為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 請求判令被告方
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0650. 7元(其中醫療費54296. 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5935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506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16200元、護理費3600元 , 交通費00元、鑒定費2520元、車輛維修費2000元 , 拖車費100元) , 其中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優先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
被告祝xx辯稱 , 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 , 不應該定我為全責 。
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辯稱 , 對事故發生的經過以及責任認定無異議 , 愿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但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我公司已墊付醫藥費10000元 , 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 具體賠償項目在質證時發表意見 。
經審理查明 , 2012年6月15日17時33分許 , 被告祝xx駕駛蘇e7yd52小型普通客車 , 沿陽澄湖鎮鳳陽路由西向東行駛 , 經思賢路十字路口左轉彎 , 遇原告張xx駕駛e1u327二輪摩托車(后坐黃xx) , 從鳳陽路由東向西直行 , 經路口時發生相撞 , 致張xx頭部受傷 , 二車損壞 。張xx被送至蘇州市相城區第三人民醫院、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救治 。蘇州交警相城大隊于2012年7月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 認定當事人責任如下:祝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 張xx、黃xx不負事故責任 。
經江蘇公大律師事務所委托 , 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3月25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 , 鑒定意見為:張xx因車禍致頜面部多發損傷遺留輕度張口受限構成x(十)級傷殘余傷不足評殘 。張xx的誤工期限為傷后六個月;護理期限為傷后一人護理二個月;補充營養期限為三個月 。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520元 。
另查 , 蘇e7yd52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被告祝xx,該車在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 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墊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 。黃xx在本次事故中未受傷 。
以上事實 , 由原告張xx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情況說明、鑒定費發票等材料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
本案爭議焦點:一、本次事故中原、被告承擔責任的比例 。
原告主張 , 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 , 被告祝xx應負全部事故責任 。被告祝xx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 , 認為其不應該承擔全責 , 但在審理中并未提供證據證明 , 亦未申請復核 。
本院依職權至蘇州交警相城大隊調取: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2.詢問筆錄2份;3.照片4頁 。
經質證 , 原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 并認為應以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結論為準 。
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 具體由法院核實 。
被告祝xx未到庭質證 。
本院認為 , 根據本院自蘇州交警相城大隊調取的原告張xx、被告祝xx詢問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 , 足以認定事發時祝xx駕車左轉彎時與駕車直行的張xx發生碰撞 , 原告張xx在綠燈時正常直行經過 , 無違章行為 , 被告祝xx在轉彎時未讓行直行車輛 , 亦未靠路中心點 , 現蘇州交警相城大隊據此作出祝xx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 , 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祝xx雖對事故認定有異議 , 但其在審理中未提供相關證據進行反駁 , 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
關于原告的賠償請求及舉證分述如下:1、醫療費54296.7元 , 根據病歷2份、醫療費票據59份黏貼為9大頁、出院記錄1份、住院費用清單4頁 。2、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 , 按照20元/天計算住院天數11天 。3、營養費1800元 , 按照20元/天計算3個月 。4、殘疾賠償金59354元 , 按照江蘇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9677元/年、賠償20年、十級傷殘計算 , 提供暫住證和勞動合同 , 證明原告在蘇務工滿一年 , 收入來源于非農 。5、被扶養人生活費15060元 , 按照十級傷殘、18825元/年計算20年的1/2,提供丁丁(化名)、彤彤(化名)出生證以及戶口簿一本 。6、護理費3600元 , 按照60元/天計算2個月 。7、誤工費16200元 , 按照2700元/月計算6個月 , 提供工資減少證明1份、勞動合同書1份、2012年3至6月份4個月平均工資為2700元 。8、交通費500元 , 提供交通費票據黏貼為2頁;9、精神撫慰金5000元 , 根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 。10、車輛維修費2000元 , 提供定損單、車輛維修票據各1份 。11、施救費100元 , 提供車輛施救費票據1份 。
經質證 , 被告祝xx表示沒有意見 。
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醫療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 但要求扣除30%的非醫保用藥 , 大額發票中伙食費應當在伙食補助費中一并賠付 , 應在醫療費中予以扣除 , 具體醫療費數額由法院核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認可18元/天 , 計算10天;營養費標準認可18元/天 , 計算期限無異議;殘疾賠償金不認可按照城鎮標準計算 , 原告庭后提供其他證據后 , 由法院進行核實;被扶養人生活費也不認可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護理費標準認可40元/天 , 計算期限無異議;誤工費標準過高;交通費與精神撫慰金由法院酌定;維修費和施救費無異議 。
本院認為 , 醫療費應根據原告治療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 , 結合原告的病歷、診斷記錄予以確定 , 故本院核準醫療費54282.26元 , 至于被告太保滄浪支公司認為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證據不足 , 本院對此不予認可;原告因傷于2012年6月18日入院 , 2012年6月28日出院 , 核定住院11天 , 按每天18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98元;原告主張護理費3600元、營養費1800元 , 有鑒定意見書為據 , 且符合法律規定 , 予以認定;關于誤工費 , 誤工期限根據鑒定報告為傷后6個月 , 至于原告收入狀況 , 根據其與蘇州市相城區黃橋佳通汽修部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該汽修部出具的收入證明、工資發放明細 , 本院酌定原告在本次事故前月均收入2500元 , 故認定誤工費15000元;原告為就醫花費交通費為必須 , 根據原告傷情及就醫的次數等因素酌情認定交通費300元;關于殘疾賠償金 , 依據原告的勞動合同、收入證明和暫住證 , 足以證明原告在蘇務工滿一年 , 收入來源于非農 。原告現構成十級傷殘 , 按江蘇省2012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計算20年殘疾賠償金的10%為59354元;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 ,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 , 原告女兒彤彤(化名)事發時9周歲 , 兒子丁丁(化名)為7周歲 , 按照二分之一的份額分別計算9年與11年 , 結合原告傷殘等級 , 賠償標準按2012年度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825元計算為18825元 , 現原告自愿按15060元主張 , 予以準許 , 該項目應納入殘疾賠償金范圍;本院依據侵害后果、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 并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受償;關于車輛維修費2000元及施救費100元 , 原告能夠提供相應發票及定損單 , 由有過錯方按過錯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 , 被告祝xx負事故全部責任 , 本院認定對于原告損失中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計46380.26元 , 由被告祝xx負擔 。綜上所述 , 本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有關法律規定 , 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張xx人民幣110314元 , 扣除已墊付的10000元醫療費 , 仍需支付100314元 ,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
被告祝xx賠償原告張xx各項損失人民幣46380.26元 ,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
上述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 , 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 開戶行:建設銀行蘇州市相城支行營業部 , 賬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 ,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人民幣622元、鑒定費2520元 , 合計人民幣3142元 , 由原告張xx負擔58元 , 被告祝xx負擔3084元(被告祝xx負擔之款 , 原告張xx已自愿墊付 , 不再退還 , 被告祝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
如不服本判決 ,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 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 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同時向該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 , 賬號:10-5**********99,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代理審判員唐**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