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具體量刑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具體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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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隨著車流量的增多 , 如今交通事故頻繁的發生就好像是家常便飯了 。一般的交通事故要么是罰款、處罰和賠償 , 情節都是輕微的 。但是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來說 , 這已經是刑法層面上的問題了 。那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呢?今天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這個問題 。下面 , 請看詳細介紹 。
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犯交通肇事罪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拘役 , 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 , 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 ,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4.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 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 , 對于構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6.“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 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 , 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 ,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具體量刑】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 情節”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
8.“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 ,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
9.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 ,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 ,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 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 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
10.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 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
11.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 , 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 構成犯罪的 , 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
二、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 ,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 ,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 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僅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行為 。(1)有積極行為 ,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①隱藏或者②遺棄;(2)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 , 因為遺棄、隱藏 , 使被害人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 。注意 , 對這種情形在不能證實具有直接故意的情況下 , 如果事實上沒有發生“死亡或殘疾”結果的 , 不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罪處罰 。
三、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應當立案追究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 ,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 ,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應當注意 , 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 , 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 , 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 。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 , 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則不以犯罪論處 , 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