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逾期辭退職工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逾期辭退職工是否違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超過了試用期 , 那么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企業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 , 用人單位逾期辭退職工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