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接受調解怎么辦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不接受調解怎么辦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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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如何處理
發生了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相關部門會建議調解,雙方對責任劃分、賠償達成一致,就可以調解解決,如果雙方有分歧,調解不成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如何處理?當事人提起交通事故訴訟如何選擇適格的管轄法院?交通事故調解有沒有期限規定?
一、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如何處理
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一)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 。
其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
(二)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二、當事人提起交通事故訴訟如何選擇適格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
(2)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 。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
三、交通事故調解有沒有期限規定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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