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如果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協商簽訂的協議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對于夫妻忠誠義務所簽的保證書方面卻需要根據具體內容進行判斷 。因為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并沒有對于保證書的效力的明文規定 ,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的 。
法律依據:
【保證書離婚時有用嗎】《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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