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插圖
1、登記離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子女共同生活的地點,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應負擔的費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每一方的數量和價值用清單表示);
4.享有和清償共同的債權債務;
5.解決住房問題;
6.對生活困難的一方進行經濟資助的方式和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權和另一方協助義務的實現方式;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約定的事項;
9.雙方簽字(蓋章或手印);
10.簽訂離婚協議的時間 。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離婚協議書應該寫哪些內容呢】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并詢問有關情況 。當事人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 , 出具離婚證 。
離婚協議應該寫什么上面解釋了?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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