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代位權的客體要件是什么

債之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之權利 。一般都規定債務的專屬權不得代位行使 。
所謂專屬權,眾所周知是一種屬于特定主體享有并不能轉移的權利 。它有二層含義:其一,此權利只為某一特定主體享有 。
其二 , 此權利只可由該權利享有者親自行使 , 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這種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質 , 可稱為權利行使的專屬權 。
【法律依據】
【債之代位權的客體要件是什么】《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