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了 , 則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合同期未到要想辭職怎么辦】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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