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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情節
【交通肇事罪量刑情節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機動車輛雖然便利了我們的生活,但是同樣的也造成了很多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甚至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交通肇事罪量刑情節是怎樣的?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是怎樣的?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情節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 。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3)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4)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6)嚴重超載駕駛的;
(7)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0.5萬至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1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
(5)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
(6)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人數每增加,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
(7)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
(8)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每增加2萬至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
(9)符合本條(5)至(8)項情形之一,同時具有逃逸情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
(10)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參照上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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