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
[法律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哪些情形】《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 ,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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