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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 大家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 , 漸漸地大家都買了屬于自己的私人汽車 , 同時隨著汽車數量的增加 , 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不斷的增加 , 那么發生的交通事故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交通肇事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的相關內容 , 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應當立案追究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
第2條第2款規定 ,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 ,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應當注意 , 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 , 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 , 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 。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 , 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則不以犯罪論處 , 不予立案 。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 ,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 。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 , 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 , 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 。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 , 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 , 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 , 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 , 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無疑問 , 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無論何種情形 , 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 , 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 , 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
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從刑法理論來看 , 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 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 。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 , 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 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 , 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 , 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 , 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 , 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
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 , 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 , 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 , 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 , 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 ,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 。因此 , 對其處理不宜過重 , 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 , 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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