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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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一般來說的話,大家購買的車輛一般都是機動車輛,這個機動車包括了小轎車摩托車這些,而且機動車必須走機動車道,但有的車輛是屬于非機動車,那么非機動車的管理辦法是如何的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一、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每個地區的辦法不同,以上海為例:
《上海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非機動車管理,維護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布的《城市交通規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凡有非機動車輛的機關、軍隊、團體、企業、事業、學校、人民公社以及個人,都須遵守本辦法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分三類:
一、自行車;
二、機踏兩用車,包括三輪機踏兩用車;
三、人力車,包括二輪貨車、三輪貨車、三輪客車、殘廢人乘用車 。
第四條各種非機動車輛,須經公安局非機動車管理所檢驗,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行駛證須隨車攜帶 。牌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 。軍用車輛的核發牌證工作,由軍隊車輛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 。
第五條倉庫、碼頭、建筑工地等內部使用的車輛,不核發牌證,禁止外出行駛 。
第六條單位或個人辦理申領牌證和異動登記手續時,應繳納牌證工本費和手續費 。
第二章車輛登記、檢驗與核發牌證
第七條申領車輛牌證,須持購車發票或遷移證及車主證件,向工作單位所在區縣(沒有工作單位的個人,向戶口所在區縣)公安機關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 。
第八條車輛檢驗:
一、新車檢驗 。凡新申領牌證的非機動車輛,須經檢驗機件設備合格后,方可發給牌證 。
二、年度檢驗 。車輛管理機關對于領有牌證的車輛,每年進行一次檢驗,合格后在行駛證上予以簽證 。未經年度檢驗合格簽證的車輛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
三、臨時檢驗 。車輛須經常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 。車輛管理機關隨時可以對車輛進行檢驗 。
第九條車輛檢驗主要項目與要求:
一、車輛結構須緊固、整潔,各連接部位不變形、斷裂或銹爛 。
二、自行車、三輪客、貨車和殘廢人乘用車的鈴、剎車等安全設備須齊全有效 。
三、人力車的各項裝置、車廂容器須符合規定 。
四、機踏兩用車的發動機、制動器、燈光、喇叭等機件設備,須符合規定技術要求 。
第十條各種非機動車輛,應由專業廠、商統一制造和經銷 。其他單位或個人自制、拼裝的車輛,一律不核發牌證,亦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
第十一條外國駐滬機構和外籍人員的車輛,統一由黃浦區公安分局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登記 。
第三章補、換發牌證和異動登記
第十二條車輛號牌或行駛證遺失、損壞,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經車輛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發給與原號碼相同的新牌或證 。在新號牌制發前,“補牌證”代替車輛號牌 。
第十三條已領牌證的車輛,需要過戶、變更、轉區、轉籍時,可由車主填寫“異動證明書”,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
第十四條車輛轉區或轉籍時,原發證機關須收回牌、證,開給“車輛轉移證明”,由遷入區域或外省市車輛管理機關另發新號牌和行駛證 。
【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在外省市已領牌證的車輛遷入本市,須有當地車輛管理機關的車輛遷移證明,方可辦理入境登記 。人力車(除殘廢人乘用車外)不辦理入境登記 。
第十六條車輛如長期不用,應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停駛登記 。
第十七條停駛車輛如需恢復使用,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復駛手續后,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
第四章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輛制造單位試制新型車種,須將設制方案報經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處核準 。
第十九條購置各種人力車輛,須先向轄區公安局非機動車管理所申領“購車許可證” 。車輛經營商店須憑“購車許可證”出售人力車 。
第二十條已領牌證的各種人力車,不得隨便改裝 。車輛單位如需改裝車型,須將改裝方案報轄區非機動車管理所審核同意 。
第二十一條領有牌證的自行車、機踏兩用車和殘廢人乘用車出讓,應通過本市調劑商店寄售,不得私自倒賣 。
第二十二條領有牌證的外省市自行車和機踏兩用車,臨時來滬行駛,只準當年度牌證有效 。
第二十三條違犯本《辦法》者,公安機關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批評、簽證、扣車、罰款等處理 。
二、非機動車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為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關于這個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的話,每個地區的規定不同,在上海地區可以直接參照上文的管理辦法進行實施,非機動車是不能行駛在機動車道的,否則的話出了問題可能要承擔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