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被告


高空墜物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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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落物的被告可能是物主、管理人或使用人 。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賠償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 ,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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