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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 。具體內容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 , 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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