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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適用范圍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 , 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
(2)生產、經營的收益 , 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
【夫妻共同財產適用范圍是什么】(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 , 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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