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的探望權可以中止 。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 , 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 , 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 , 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探望權可以中止嗎能否中止探望權】(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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