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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考研 2022年泉州考研須知】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21年12月25日至27日舉行 , 為營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 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 , 確保考試平穩安全順利 。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要求
1.考前14天內 , 建議考生不要離開本省 , 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跨省、跨地區人員流動 , 避免去人群流動性較大的場所聚集 。請考生注意個人衛生和防護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佩戴口罩 。
2.考前14天(12月11日)起 , 請考生認真做好每日體溫測量和健康監測 。對來自高中風險地區或有旅居史、境外返回、有境外人員接觸史或有疑似癥狀等情況的考生;考前14天體溫異常的考生;考前14天在居住地有被隔離或曾被隔離且未做過核酸檢測的考生;共同居住家庭成員中有以上情況的考生;考前14天工作(實習)崗位屬于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集中隔離點工作人員、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口岸檢疫排查人員、公共交通駕駛員、鐵路航空乘務人員、進口冷鏈食品線工作人員的考生;以及“八閩健康碼”顯示非綠碼、無法申領到“八閩健康碼”的考生 , 必須進行核酸檢測 。上述“六類”考生進入考點時 , 應攜帶考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單(證明);未提交的考生 , 不得進入考點、考場 。
3.首場考試進入考點前 , 所有考生須提交《福建省教育考試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試承諾書》 , 并接受“八閩健康碼”(下載閩政通APP)核驗 。
4.請考生自備口罩前往考點 , 進出考點時應佩戴口罩 , 自覺接受體溫檢測 , 注意與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離 。考生進入考場時一律摘除口罩核驗身份和考試違禁物品檢查 , 不得因為佩戴口罩影響身份識別和違禁物品檢查 。
5.考生進入考點時 , 須進行體溫檢測 , 對于出現發熱等身體異常癥狀的 , 將進行體溫復檢 。復檢體溫正常的 , 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復檢仍發熱的 , 將安排在隔離考場考試 。對于在考試期間如出現發熱等身體異常情況的考生 , 將進行體溫復檢 。復檢體溫正常者繼續考試 。復檢仍發熱的 , 將安排到隔離考場繼續考試 , 請考生不必過度緊張 。
6.考生在考點內應全程佩戴口罩(身份核驗和安檢時除外) , 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 , 不得隨意走動;候考時 , 考生之間盡量保持1米以上距離 , 避免近距離接觸交流 。
7.考生進入考場前要摘掉口罩 , 放在考場外“非考試物品暫放處” , 不得將自備的口罩帶入考場 。入場就座后確需佩戴口罩的(如感冒、咳嗽等) , 可向監考員提出申請 , 由考場提供口罩 。每場考試結束后 , 須將考場提供的口罩放置在座位上 , 不能帶出考場 。在備用隔離考場參加考試的考生須全程佩戴口罩 。考試結束后 , 考生應迅速有序離開考點 , 減少人員聚集;備用隔離考場考生須待其他考場考生離開后單獨離開 。
8.如國家和省、市對疫情防控有新的規定和要求 , 報考點將會即時對考生入點要求做出相應調整 , 請考生務必在考前關注省教育考試院或報考點所發布的有關信息 。
二、考前注意事項
1.考生要熟悉考試各項要求 , 做好證件(提前網上打印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文具和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準備 , 按照我省要求和報考點說明 , 提前熟悉交通路線、考點考場具體位置及周邊環境 , 盡可能提前到達考點 。
2.統考科目中化學(農)(科目代碼315)在2022年研考中可使用具有對數及冪指數計算功能的科學計算器(不得使用帶字典存儲和編程功能的科學計算器) , 其他統考科目考試中不允許使用計算器 。
3.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 , 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考生進場應當主動配合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為方便金屬探測儀檢查 , 請考生盡量不要攜帶(穿戴)有金屬的物品或衣物 。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手表(含機械手表、電子手環)等物品進入考場 。
4.開考15分鐘后 , 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 , 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 。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 , 也不得在規定的區域逗留、談論 。
三、誠信考試提醒
1.考生應自覺樹立遵章守紀、誠實考試的意識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考試規定 , 服從考點管理 , 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 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
2.考試實行全程實時監控錄像 , 監控錄像將實行回放審看制度 , 請考生遵守考場紀律 , 誠信應考 , 切莫心存僥幸 , 以身試法 。
3.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 , 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 , 記入考生人事檔案 , 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 ,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 , 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嚴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明確國家考試違規作弊的嚴重性 , 明確將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行為 。
再次提醒各位考生 , 請珍惜個人名譽 , 遵守法律法規 , 爭當誠信考生 。千萬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千萬不要攜帶任何違禁物品(特別是手機、手表、手環)!千萬不要找人替考或者替代他人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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