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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 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內容是怎樣的】(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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