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孩子的條件和手續


過繼孩子的條件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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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2、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
3、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四)年滿三十周歲 。
4、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 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
5、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
6、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
7、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
8、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
9、按照上述條款辦理收養即可 。
10、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
11、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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