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鄭州發布41號通告

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關于20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告
【檢測|鄭州發布41號通告】(2022年41號)
為推動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開展 , 讓廣大市民朋友規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列出20種在疫情防控期間將依法嚴厲查處的行為 , 現通告如下:
1.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 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2.違反隔離管理規定 , 拒絕隔離醫學觀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監測 , 隔離(監測)期未滿擅自脫離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出入小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場所時 , 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按要求佩戴口罩、檢測體溫及查驗健康信息 , 強行進入的;
4.經過疫情防控服務站 , 拒不配合查驗工作 , 強行通過的;
5.疫情防控期間 , 封控區、管控區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圍內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 , 擅自外出、聚集的;
6.納入核酸檢測范圍人員 , 無特殊情況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7.出現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 , 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醫 , 經勸阻提醒無效的;
8.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 , 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 , 故意傷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防疫工作人員的;
9.在網絡或其他公眾場合編造、散布、傳播涉疫虛假信息 , 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
10.偽造、變造、提供虛假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疫苗接種等證明文件 , 或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疫苗接種等證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運、藏匿風險人員 , 造成疫情傳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間 , 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 , 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間 , 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14.單位企業或個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關的流調、核酸檢測采樣、消毒等工作的;
15.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及其他涉疫產品的;
16.藥店、網上售藥平臺不按規定售賣止咳藥、退熱藥、抗病毒藥和抗菌藥的;
17.從事傳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員因工作疏忽懈怠 , 造成疫情傳播或流行的;
18.違反疫情防控規定 , 隨意丟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廢棄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義 , 實施詐騙、敲詐勒索 , 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科研機構人員、醫務人員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20.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的措施 , 造成疫情傳播 , 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 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
對有涉嫌上述行為的個人、企業或單位 , 公安、衛生健康、藥監、市場監管、民政、海關、交通運輸、文廣旅、網信等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 , 根據違反防疫措施行為的性質、情節、場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況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嚴厲查處 , 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望廣大市民朋友嚴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項規定 , 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 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