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撞中的受害人的范圍 兩車相撞責任認定圖解


兩車相撞中的受害人的范圍 兩車相撞責任認定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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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相撞中的受害人的范圍
咨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 條的規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兩車以上相撞,各侵權人應負連帶責任 。此時,受害人是特指肇事車輛以外的第三人還是包括肇事車輛上的所有人員?如果交通事故共同侵權人之一是原告的親屬或有其他特殊關系的人員,原告起訴時放棄對該侵權人的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要追加被告?實體部分如何處理?
解答:受害人是指肇事車輛駕駛員以外的所有人員,包括肇事車輛上的乘客 。若因交通事故共同侵權人之一是原告的親屬或有其他特殊關系的人員,原告在起訴時未將該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為共同被告 。若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放棄對該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則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5 條的規定處理 。若原告在起訴狀中明確表示放棄對該侵權人的賠償請求,則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
(本文由呂淮波律師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網絡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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