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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的時間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 , 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
【申請回避的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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