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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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上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但是,在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中,申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 , 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或者直接提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 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或者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
終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
以上解釋了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