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 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 。
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配合 , 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
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 , 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 , 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是什么】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