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規定形況的除外 。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提前多久提出申請】 ?。ㄒ唬┪窗湊綻投賢級ㄌ峁├投;せ蛘呃投跫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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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萌說ノ壞墓嬲輪貧任シ捶傘⒎ü嫻墓娑ǎ?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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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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