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刑事自訴案件包括哪些】(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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