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定事由是什么】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 ,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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