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2條第二款怎么理解

【合同法52條第二款怎么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第二款中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有不同的解釋 。主要特點是惡意取得無效 。主要有兩種觀點: 其一 , 絕對無效 。理由是:我國現行合同法上的合同無效制度,是針對嚴重抵觸、違反合同制度目的的合同而設立的制度,第52條規定的無效合同都是法律堅決不許存在的 。這與外國的一些立法例承認有相對無效的合同有區別 。其二,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主要理由是:《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中的“損害第三人利益”應當區分為損害特定的第三人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 如果損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實質上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