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愿辭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卻又讓職工自己寫自愿辭職書,這就是被迫辭職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怎么界定被迫離職】(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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