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書證?


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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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書證?】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通常是在案件或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通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 。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的文書 。因此,從形成的時間考察 , 交通事故認 定書不屬于書證 。
從客觀性考察,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與物證都有一個根本性特征 , 即客觀性 。書證的客觀性是指,書證的內容不以訴訟中辦案機關或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書證形成之后,辦案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 托人只能去發現它、收集它、認識或判斷它,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內容 。這種客觀性與書證本身反映的思想內容具有主觀性并不矛盾 。如書面遺囑,它反映了財產所 有人處分財產的意圖,這種意圖具有主觀性,但是這種反映主觀思想意圖的文書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觀的 , 辦案人員只能審查它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不能按照 自己的意圖改變其中的內容 。然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應具有的客觀性特征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 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綜合評判 , 其中必然包含了有關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和判斷 。這種主觀認識有可能與客觀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
從制作主體和制作的目的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一般是當事人、其他個人或單位制作的文書和其他材料 , 其制作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等,而不是為了處理訴訟中的相關事 宜 。如合同書簽訂的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 。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由相關的有權機關制作 , 其目的是為了反映行為人主體身份,而不是為了確定 訴訟中的相關事宜 。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在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以便于對案件作出處理 , 包括是否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問題 。
從審查的方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公安司法機關對書證審查時 , 其重點在于書證與案件有無聯系,書證反映的內容是否為相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特定書證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但在訴訟中,對于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其重點在于制作人員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制作人員的資質和水平以及制作人員是否遵守了相關的職業操守等 。由此可見,對于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判斷與書證有很大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