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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的成立條件:
第一 , 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
第二 , 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 , 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 。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
【代書遺囑成立條件是什么】《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 由其中一人代書,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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