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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時 , 要先了解整個事實,然后站在法官的立場上,對事情有個公證的定論,讓當事人明白糾紛法律會導致什么樣的結果 , 讓其情緒冷靜,才好達成合意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 , 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 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
【調解房屋產權糾紛怎么做】《民事訴訟法》第97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 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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