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助眠“神器”成“兇器” 購買香薰要留心

[新聞頁-臺海網]
近日 , 消費者陳女士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消保委康山分會反映 , 稱其在湖州康山街道曦陽家具商行購買了兩瓶空間香氛精油 , 每瓶售價600元 。 銷售員表示該款香薰有助眠功效 , 由于陳女士經常失眠 , 當即購買了兩瓶 。 回家后 , 陳女士將香薰放在床頭邊 , 但幾天后 , 陳女士發現這款香薰并沒有改善睡眠質量 , 甚至在某天晚上 , 自己還因半夜起床頭暈無力摔倒在地 , 磕破了頭 。 陳女士仔細查看香薰 , 發現其已過保質期 。 陳女士聯系商家要求退一賠三 , 但商家表示是由于銷售員疏忽導致拿錯樣品 , 僅同意為陳女士更換 。 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 , 陳女士向消保委尋求幫助 。
湖州市南太湖新區消保委康山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 , 立即與雙方進行溝通 。 初期調解中 , 陳女士表示因為相信該香薰品牌和銷售員推銷 , 自己才會購買 , 結果香薰不但沒有助眠功效且超過保質期 , 使用后導致自己頭暈摔跤 , 要求退一賠三 。 商家同意給陳女士退一賠三 。
然而幾天后 , 陳女士再次向康山分會工作人員尋求幫助 , 稱商家前期答應的退一賠三僅僅是賠償三瓶香薰 , 對該處理方式表示不認可 。 最終在工作人員耐心調解和勸說下 ,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商家退還陳女士1200元 , 并賠償3600元 , 共計4800元 。
《消費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 ,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 應當真實、全面 , 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 第五十五條規定 ,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 , 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規定的 , 依照其規定 。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 , 仍然向消費者提供 ,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 , 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 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此糾紛中 , 商家銷售變質過期的香薰并無宣傳介紹的助眠功效 , 反而造成了消費者身體損傷 , 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消費者依法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 商家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女士|助眠“神器”成“兇器” 購買香薰要留心】對此 , 南太湖新區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 , 在購買商品時 , 要注意檢查商品的質量安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 。 因購買變質過期商品在使用時受到損害要保存證據 , 保存好經營者出具的小票 , 醫院檢查證明等 。 同時 , 產生消費糾紛時 , 消費者應及時與經營者交涉 , 無法達成和解時 , 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組織投訴請求調解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作者:施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