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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豆豆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 。醫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醫療損害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損害 醫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1、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的區別:加害人不同、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 。
2、【法律分析】因為 , 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
3、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 。
4、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后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
5、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
6、醫療損害的外延明顯大于醫療事故,是“屬”概念 , 二者構成“真包含關系” 。
7、由此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是一種醫療損害 , 與醫療損害具有相同的屬性和內在的聯系,不應當將它們完全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不應該認為它們是毫不相干的兩回事 。
8、非醫療事故的外延,在邏輯上完全排除了醫療事故的任何情形 。
9、也就是說 , 在醫療損害中 , 要么是醫療事故,要么不是醫療事故 。
10、而在非醫療事故中,根本不存在醫療事故以外的、被假以“醫療過失”、“醫療過錯”、“醫療差錯”、“醫療損害”之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由于過失實施了錯誤的醫療行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的情形 。
11、只有在處理因醫療事故爭議引起的賠償糾紛時,“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才具有實際意義 。
1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損害,以及由于違約給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
13、此時,賠償義務人不能以“不屬于醫療事故的 ,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作為拒絕給付的法律依據 。
14、【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 , 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
15、(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
16、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
本文到此分享完畢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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