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持刀傷人事件致9傷 上海一男子持刀砍人致9傷

“我是精神病人, 我砍你不用負責任!”今天下午14時許, 上海浦東, 一名26歲的男子, 手持剪刀當街揮舞, 造成現場7名群眾以及2名趕來處置的民警受傷 。 后民警將其制服 。 經初步查明, 該男子系外省市在冊精神病人, 近日來滬 。 (來源:新民晚報)#上海持刀傷人男子系精神病人##上海一男子持刀傷人致9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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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悲慘的案件, 很多人都覺得我有精神病癥, 我不怕, 我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真相當然不是這回事了, 接下來我們就來分析一下該男子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 #法海說法#
1.首先, 公安機關會委托有權限的鑒定機構, 對該男子作案時的精神能力進行鑒定, 確定一下, 他在作案時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還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
如果經過鑒定系無刑事責任能力, 則不會追究該男子的刑事責任.但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可以對該男子進行強制醫療 。 也就是強制他在一段時間內在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 一直到經過醫生的評估, 認定精神恢復了、出院以后無社會危害性了, 才可以解除強制醫療 。
當然, 如果經過治療一直沒有好轉, 達不到無社會危險性的程度, 會終身在醫院治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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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2.如果經過鑒定, 在作案時, 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那么就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 當然, 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話,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該男子可能觸及的罪名有:
當街行兇,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如果造成任何一人輕傷二級以上的傷害, 則構成故意傷害罪 。
如果持刀向人頸部、大動脈等致命部位刺殺, 即便沒有造成死亡的后果, 也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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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 無事生非, 在大街上持刀追逐他人, 造成社會場所秩序混亂, 則構成尋釁滋事罪 。
如果在民警到場以后, 不僅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 反而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 則構成襲警罪 。
3.關于被害人受到的傷害, 由于屬于是該男子的侵權行為, 那么應當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如果該案構成刑事案件, 相應的被害人既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請求解決, 也可以通過單獨起訴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 。
這個時候還需要看他自己有沒有相應的財產, 是否屬于民事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這個認定與刑事上的鑒定是不一樣的, 需要單獨走一個民事認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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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持刀傷人事件致9傷 上海一男子持刀砍人致9傷】如果他有自己的財產, 則可以用他自己的財產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而如果沒有自己的財產, 而且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則相應的賠償由他的監護人來進行的 。
我們一直都說監護權、監護權的, 其實監護并沒有什么權力 。 監護人所實施的所有的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行為, 也必須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因此, 監護更多的是一種義務、是一種責任 。